为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将严格查处机动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轰鸣疾驶制造噪音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瞬间提速、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音。
二、机动车轰鸣疾驶制造噪音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车辆改装、维修企业不得为车辆提供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服务。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改装、加装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五、妨碍公务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