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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72/2020-13961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02-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详解《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详解;继续实施;人才来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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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2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会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就该通知进行了相关解读。

一、《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于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继2019年顺延文件有效期一年后,今年我市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实施,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二、学历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应满足具体条件?

答:《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才,均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三、学历证书如何认证?

答:申请人需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查询,取得《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完成对学历证书的认证。2002年以前不能通过网上查询的学历,如需申请书面认证报告,可通过学信网【网上申请】页面办理,省内高校证书可选择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受理机构。办公地点: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203号。

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服务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一种情况,申请人要注意的是,如果《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登记毕业证书名称栏为:XX大学临时毕业证,需取得正式毕业证后再按留学归国人员情形落户。

通过学位教育,已取得学位证书,但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按照《积分办法》申请落户。

四、《人才落户办法》提到的“40周岁以下”年龄如何界定?

答:按申请人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推算,40周岁以下的都可以申请落户。例如,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80年3月31日,4月1日申请人已超40周岁。所以,他的最迟申请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五、技术、技能人才落户是否受年龄限制?

答:符合技术技能水平要求的以上人员申请落户我市的没有年龄限制。

六、技术、技能证书如何认证?

申请人可前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市人社局窗口进行认证,也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或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认证。

七、申请落户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八、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为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还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落户书;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承租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或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

九、符合条件的人才,向哪里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

答: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在向公安机关递交本人落户申请时,可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申请时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即可,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哪些类房屋?

答:《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可以作为落户地点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产权住房都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

十二、是否可以网上申请落户?

答:符合人才落户政策的学历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且无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或“江苏政务服务”APP进行申请。

十三、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办理落户吗?

答:本科学历以上应届毕业生可按照《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要求,对学历认证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学信网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也可按照《准入办法》要求,持签往本市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无需对毕业证认证,同时取消落户前需在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加盖相关部门审核专用章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十四、对提供虚假证明落户如何处理?

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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