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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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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72/2020-125683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报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12-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后评估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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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后评估报告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和市司法局相关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开展《办法》后评估,目的是通过对《办法》实施以来所发挥的功能作用、产生的实际效果、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等的调查分析,了解《办法》是否达到了立法目的和实施成效,研究《办法》的社会价值,综合评估《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法性、效益性、适应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等,为《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等后续决策提供依据,保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效能,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二)评估方式

文献研究。将《办法》所依据和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梳理和比较,初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适应性、效益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专家访谈。邀请招投标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座谈,听取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价和意见建议。

专题调研。针对重点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实地考察、座谈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各监管部门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社会公众对《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时间和过程

1.评估准备阶段

2020年8月下旬,根据相关规定和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办法》后评估的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后评估。

2.评估实施阶段

2020年9月下旬,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招投标领域专家、法学专家等参加会议,针对《办法》实施情况提出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中上旬,向南京市公安局各部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3.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2020年11月中上旬,针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讨论、整理,形成《办法》后评估报告。

二、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分析与评价

本次评估活动的主要依据是专家访谈和专题调研。

(一)合法性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办法》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制定目的进行考察,经评估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适合,制定程序规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与上位法精神完全一致或比较一致,对《办法》合法性有着广泛普遍的认同。

1.制定主体合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设区的市政府,属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且《办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办法》的制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制定内容合法

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使得《办法》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办法》在上位法的设定范围内,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明确了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主体。这些内容的规定均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未突破自身的权限范围。

3.制定程序合法

《办法》草案广泛吸纳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修改完善,报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0月26日由南京市宁政规字〔2015〕20号印发执行。《办法》的立法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二)效益性评估

《办法》发挥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自《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累计登记流动人口1701.8万,办理居住证342.8万张。总体来说,《办法》施行后取得了较好的服务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效益性。

(三)适应性评估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当时同位阶的其他法律规范或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协调较好、契合度较高,有效发挥了各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相互协作、合力监管的作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配套机制。

(四)合理性评估

经评估认为,《办法》具有科学、合理的制定目的和规范、有效的制度设计,各项规定均按照上位法的内容制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

(五)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中的规定较为切合实际并易于操作,规定措施高效便民。

(六)存在问题与不足

《办法》执行以来,由于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第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由于《办法》拟定时间早,与《居住证暂行条例》有一处冲突,需要修改。

三、评估结论

《办法》具备合法性、适应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性,施行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办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方面均符合制定的要求,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好的合法性。《办法》的内容与立法时同位阶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适应性较好,与相关制度相互衔接较为完善。从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办法》相关制度的设计切合实际、易于操作,通过相关各单位的配合执行,使得南京市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有了明显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办法》第十一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与《居住证暂行条例》中第九条第六款“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不一致,依据上位法优先原则,《办法》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南京市公安局??

????????????????????????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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